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8月31日農糧字第890020813號公告訂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3月14日農糧字第0920020247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3月27日農糧字第0971036406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4月8日農糧字第0991051841號公告修正
一、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依肥料管理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肥料類、複合肥料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其他肥料類,共八類,各類之品目及規格規定如附件。
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項目。
三、肥料主成分含量、有害成分限量及限制事項含量之數值,以包含水分含量之全量計算(濕基計)。其中固態有機質肥料類及植物生長輔助劑類除限制事項之水分含量外,其餘各項以去除水分之乾重計算(乾基計)。
四、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之規定如下:
(一)主成分及有害成分表示法:氮以元素氮(N),磷以磷酐(P2O5),鉀以氧化鉀(K2O),鈣以氧化鈣(CaO),鎂以氧化鎂(MgO),矽以氧化矽(SiO2),砷(As)、硼(B)、鎘(Cd)、氯(Cl)、鈷(Co)、鉻(Cr)、銅(Cu)、鐵(Fe)、汞(Hg)、錳(Mn)、鉬(Mo)、鈉(Na)、鎳(Ni)、鉛(Pb)、硫(S)、鈦(Ti)及鋅(Zn)等以元素態表示之;鹼度以氧化鈣(CaO)計。
(二)主成分含量,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及水分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硫、鐵、錳、銅、鋅及硼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鉬及鈷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三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三)有害成分限值,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及鋅以毫克/公斤(mg/kg)表示,砷、鎘、汞及鎳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鉻、銅、鉛、鈦及鋅含量之有效數為整數值;亞硝酸(HNO2)、氨基磺酸(NH2SO3H)、游離硫酸(H2SO4)、硫氰酸(HSCN)、二縮脲態氮(biuret-N)、亞硫酸(H2SO3)及雙氰胺態氮[(CNNH2)2-N]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四)第二點第一項附件所表示之數值均含該數值。
(五)肥料成分未指明溶性者,即指全量。
(六)其他未列之表示法、有效數字及限制事項,依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
五、肥料規格除主成分需符合規格外,其他成分符合下列規格者,依需要辦理登記並標示之:
(一)腐植酸含量達5.0%以上。
(二)鹼度達10.0%以上。
(三)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尿素態氮、全磷酐、水溶性磷酐、檸檬酸溶性磷酐、檸檬酸銨溶性磷酐、全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檸檬酸溶性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氧化矽,其中任一含量達0.5%以上。
(四)鐵含量達0.10%以上。
(五)錳含量達0.05%以上。
(六)硼含量達0.01%以上。
(七)鉬含量達0.001%以上。
(八)鈷含量達0.001%以上。
第二點第一項附件定有最低登記成分規格者,從其規定。
六、肥料包裝應標示註明之警語:
(一)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二)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七、肥料原料含動物或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應標示原料名稱。
八、肥料主成分定有最高或最低限量者,辦理肥料登記之檢驗值或市售品查驗之檢驗值,均不得低於或高於該限量值。
九、肥料主成分定有限值者,辦理登記時,其檢驗值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設定可登記範圍;市售品查驗時,其檢驗值亦應先符合品目規格限值規定,再根據容許差算出合格範圍。
十、肥料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之數值(包括水分含量、pH值、碳氮比、鈉、氯、電導度值、過篩試驗、溶出試驗等)無容許差,未符合第二點第一項附件規定,即為不合規格。
十一、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容許差內容如下:
(一)肥料主成分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鐵、錳、銅、鋅、硼、鉬、鈷等容許差(不含有機質肥料類氮、磷酐、氧化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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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機質肥料類氮、磷酐、氧化鉀容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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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容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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